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当事人王丹琳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碧湖社区保利麓湖花园15幢3层06号(复式)房屋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的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和《暂缓房屋登记通知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6〕7号)和《暂缓房屋登记通知书》公告送达。
王丹琳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半环北路秀丽公园南门侧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法制股领取《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6〕7号)和《暂缓房屋登记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关于对王丹琳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暂缓房屋登记通知书》的公告.pdf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3月25日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半环北路秀丽公园南门侧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法制股,联系电话:0763-3311612)
附件:1.《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王丹琳 | 当事人于2024年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碧湖社区保利麓湖花园15幢3层06号(复式)房屋擅自建设建筑物。现场涉案建筑物共有3个,具体情况如下:建筑物1位于房屋第3层阳台,现状为在阳台上搭建的外扩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该建筑物长约6.65米,宽约2.1米,建筑面积约13.97平方米;建筑物2位于房屋第4层阳台,现状为在阳台上搭建的外扩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该建筑物长约5.95米,宽约2米,建筑面积约11.9平方米;建筑物3位于房屋楼顶,现状为一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该建筑物长约11.6米,宽约6.7米,建筑面积约77.72平方米;上述3个建筑物建筑面积合计约103.59平方米,尚未完工。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处理决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6〕7号) |
附件:2.《暂缓房屋登记通知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王丹琳 | 当事人于2024年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碧湖社区保利麓湖花园15幢3层06号(复式)房屋擅自建设建筑物。现场涉案建筑物共有3个,具体情况如下:建筑物1位于房屋第3层阳台,现状为在阳台上搭建的外扩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该建筑物长约6.65米,宽约2.1米,建筑面积约13.97平方米;建筑物2位于房屋第4层阳台,现状为在阳台上搭建的外扩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该建筑物长约5.95米,宽约2米,建筑面积约11.9平方米;建筑物3位于房屋楼顶,现状为一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该建筑物长约11.6米,宽约6.7米,建筑面积约77.72平方米;上述3个建筑物建筑面积合计约103.59平方米,尚未完工。 | 经我单位调查,当事人拒不按期整改,我单位已依照《清远市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将相关情况告知有关部门。 鉴于上述情况,由于当事人仍未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整改,有关部门已经依照《清远市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的规定,不予办理或暂缓办理该房屋的登记手续,待当事人按照规定整改并符合法定条件后再行恢复。 如当事人不服本通知,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暂缓房屋登记通知书》 |
附件下载: